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区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
邮箱:******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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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 昆山开发区蓬溪南路168号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项目投资8000万元,除保留6号厂房(车间一)外,其它5号仓库、办公楼均拆除,新建总建筑面积11350平方米,包括厂房1栋(车间二)、综合楼1栋、仓库2处、储罐区。年处理贵金属危险废物5000吨、液态危险废物35000吨。 | 1.本项目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贵金属危废处置系统含氰废水、贵金属回收后废水和液态危险废物处理系统中含氮废水、含磷废水,通过2套三效蒸发系统预处理后产生的蒸发冷凝液与液态危险废物处理系统中乳化废水、综合废水及污泥贮存区渗滤液、废气喷淋废水、场地冲洗废水、化验室排水、初期雨水在配水池均质后送至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本项目废水中一类污染物总银、总镍车间排放口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一类污染物标准;生产废水总排放口cod、ph、ss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色度、石油类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总氰化物、总锌、总铜、总银、总镍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全盐量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有限公司接管标准。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贵金属废物火法焙烧车间焙烧废气经“二燃室+冷却塔+急冷塔+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器+水喷淋+碱喷淋+除雾”装置处理后经一根35m高排气筒排放。贵金属废物火法焙烧车间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一根25米高排气筒排放。贵金属废物湿法车间含氰废气经一套“碱喷淋装置”处理后经一根25m高排气筒排放,酸性废气经一套“碱喷淋装置”处理后经一根25m高排气筒排放。液态危险废液处置车间酸性废气经一套“水喷淋+碱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一根25m高排气筒排放。污水处理站废气经一套“水喷淋+生物除臭”装置处理后经一根25m高排气筒排放。危废贮存废气经一套“水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25m高排气筒排放。罐区废气经一套“水喷淋装置”处理后经一根25m高排气筒排放。化验室废气经一套“水喷淋+除雾+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25m高排气筒排放。施工期扬尘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运营期焙烧废气有组织排放执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4-2020)表3标准,除焙烧废气外,其它排气筒废气排放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厂界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标准,厂界其它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
2 | 昆山开发区工业污水处理厂项目 | 昆山开发区微山湖路北侧、蓬溪北路东侧 | ******有限公司 | ******有限公司 | 项目投资44045.29万元建设工业废水处理厂及相应收集管网,工业废水处理规模为2.8万吨/天,其中含氟废水0.8万吨/天。 | 1.本项目接收的常规废水经“调节池+初沉池”预处理,接收的含氟废水经“调节池+多级除氟高密池”预处理,上述预处理后的废水一起汇入“水解酸化池+水解沉淀池+多级aao生化池+二沉池+芬顿氧化池+高效沉淀池+v型滤池+接触消毒池”处理后排放。本项目处理后的尾水中常规污染物cod、氨氮、总氮、总磷、bod5、ss、ph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指标》(db32/4440-2022)表1、表2中a标准,总铜、总镍、氟化物、总氰化物、总锌和总银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4标准。处理后的尾水排放至河道型生态缓冲区后,进入浏河。 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书》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臭气经碱液喷淋(两级)+生物滤池处理后排气筒排放。施工期扬尘排放执行《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运营期废气硫化氢、氨、臭气浓度和甲烷排放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40-2022)表5及表6标准中二级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 ![]() |